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599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
  现查明:杨**因政府代建的住房质量存在问题一事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问题,2023年3月31日,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基本解决信访问题后,与杨**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协议规定收到政府补偿款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等事项及关联问题,通过走访、书信、网络、电话等方式到各级部门信访,除法律法规、住建部门规定的房屋质量需承担责任外;“协议”签订后,杨**从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18日仍然十余次以房屋质量不过关、无交房相关证书和资料等问题继续到州、省、中央各级信访部门及住建部门信访、走访,后湘西州信访局接到信访交办函后,已对杨**私宅进行了新一次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需2026年上半年才能完成,目前杨**信访的事项正在办理,但杨**仍然继续为此事上访,造成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到长沙、北京等地接劝返。综上所述,杨**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走访的行为对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杨**询问笔录、报警材料、杨**信访登记表、《息访息诉协议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