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曾多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处罚,仍不思悔改,为图财,2025年7月11日凌晨5时许,周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XX栋临街XX门面门口,采取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撬开被侵害人刘XX放置在此的的摇摇车机器内的人民币硬币存储箱,盗窃摇摇车机器内大约40个面额一元的人民币硬币,价值40元,后被其挥霍一空。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周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8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9月9日违法行为人因盗窃三次被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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