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资兴市东江街道鲤*******。
现查明:2024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开车载着违法行为人何XX、黄XX抵达XXXXX门口充电桩处,后三人合力将充电桩里面的电缆线拖至车上,违法行为人黄XX用“大剪刀”将电缆线尾部剪断后,三人开车将电缆线盗走。2024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何XX将这些电缆线以铜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获得5680元后,三人进行分赃。违法行为人肖X非法获2000余元,违法嫌疑人何XX非法获利2000余元,违法行为人黄XX非法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肖*因该事已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33日,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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