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43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刘河*******,现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一电动车内的电瓶,后以60元销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及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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