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4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七里*******,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七里*******。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0时许,违法人邓XX独自一人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鲜忆碗粉店,拿出100元钱给王XX店内的员工找零钱,当店内员工找了90元钱零钱给邓XX时,邓XX又称有零钱,员工又将100元还给了邓XX,后邓XX又称没有零钱,于是对方又将90元钱给了邓XX,而邓XX却没有将100元钱给店内员工,而是趁着员工煮粉的时候,拿着90元钱就跑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