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4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09时许,违法人朱XX驾驶自己的货车在经过骆仙路林邑新城实线左转时(交警已处罚),差点撞到在车旁边逆行驾驶电动车的何XX(交警已处罚),接着两人就因为此事发生争吵,然后朱XX驾驶自己的货车,在明知何XX在车前的情况下还驶向何XX来吓唬他,并扬言自己的车有400百万的保险,撞死都可以赔得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