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4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 张家界****销售部从业人员因工作争议产生矛盾,销售团队管理员及其工作人员邀约至张家界****门口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张家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对外报告或报警。事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2025年7月28日因发现处罚程序不当,撤销了该决定,现重新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因实际已整顿,故无需履行。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五十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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