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治)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单位:龙山县****,地址:龙山县洗洛乡小坪*******,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3年3月10日,我局民警对湘西州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龙山县XXX电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水电站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逐对该站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3年3月28日我局民警对龙山县****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水电站仍未整改到位,该站仍未对运行班班长李锋等人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记录及照片、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笔录、湘西州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告知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