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治)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桂塘*******,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桂塘*******。
现查明:2024年03月26日10时许,我局民警对XXXXXX桥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并下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2024年4月8日,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该加油站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仍然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记录及照片、治安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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