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违法人员彭xx于2025年7月中旬在其居住的郴州市苏仙区xx湖欢乐海岸x栋xxx房与其朋友唐xx以电子烟的形式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民警提取了彭xx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 ,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违法人彭xx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经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查询,违法人彭xx2025年04月17日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抓获,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彭x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尿样检测结论送达笔录,到案经过,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半年内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份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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