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伏)决字[2025]第123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8时许,周**去伏口镇半山村的郭绪雷家中讨债,因讨债不成,与郭绪雷发生纠纷,后将一个液化气灶、一个电饭锅、一个小铁锅(内煮有一只三斤重的鸡)、冰箱内的两碗鸡肉(约三斤一碗)、三块长条猪肉(猪肉、约6斤左右),总计损失价值未七八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因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