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仁)决字[2025]第130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违法人员李**和其三个女儿来到××圩××电器店,看到老板曾娘曾×丽在看手机,就抓住曾×丽的头发往外拖,将曾×丽按在地下,给曾×丽打了几个耳光,还踢了几脚,围观的群众过来劝架,被李**的三个女儿拦开,李**边打曾×丽边说要脱光曾×丽的衣服,曾×丽一直蹲在地下,直到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李**才松手,经鉴定李××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有李**的询问笔录、曾×丽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等可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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