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
  现查明:周××(女,身份证号码:4308021963××××××××)于2025年7月28日01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居委会×××巷××号××公寓,没有获得公安机关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没有安装湖南省公安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就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