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湖)决字[2025]第1466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银杏*******。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崔××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教学楼四楼402房间,趁无人注意时,将教师内使用的电缆约350多米盗走,得手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2025年07月28日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