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金杯*******,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0时许,违法人员徐*,骑着电动车前去犯罪嫌疑人肖×成(另案处理)在耒阳市××4组一户民房家中1楼开设的赌场里面玩,徐*在赌场内看到有不下于20人在赌场里面赌“三公”(赌注不低于30元),并且看到违法人员谢×乐(其朋友,本案已处理)也在赌“三公”,徐*看到这种场面后,于是携带1000元赌资,玩了4把,第一把下注200元,赢了200元;第二把下注100元,输了100元,第三把下注200元,输了200元;第四把下注400元,输了400元,总共输了500元,还剩500元。后徐*有事,准备回家,其在赌场门口附近碰到了违法人员罗×成(其朋友,本案已处理),罗×成表示向徐*套5000元钱,徐*同意,后罗×成用套来的5000元钱用于赌博(徐*并不知道罗×成用5000元钱于赌博,且套现的5000元钱徐*未收手续费),后徐*在赌场外逗留5、6分钟,期间罗×成找到徐*,将5000元现金又原路套回给徐*,徐*于是离开了赌场的场所。2025年7月28日16时许,徐*主动到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于2025年7月1日0时许,在耒阳市××4组一户民房家中1楼参与赌博的事实,对上述违法事实,徐*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谢x乐、罗x成的询问笔录、肖x成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人员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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