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2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9时许,涟源市茅塘镇村民刘XX,无故驾驶着摩托车在杨市镇街上的多个电线杆上粘贴侮辱他人的文章,在文章中将别人比作大红龙,就此对他人进行羞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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