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交)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现住古丈县红石林镇河*******。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德富饮酒后驾驶湘U5×××9小型普通客车从南方水泥厂往古丈县城方向行驶,20时42分行驶至古丈县红石林镇南方水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遂即对李×富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73mg/100ml。经查,驾驶人李×富于2021年8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故此次行为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饮酒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