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洪)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赵某某于2025年5月在娄星区涟滨办事处某小区郭某某家中跟郭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经查,赵某某自2012年在朋友怂恿下开始接触吸食冰毒至今,中途试图自行戒毒但未成功,2020年7月因吸毒被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人陈述、同案人员交待、毛发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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