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747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詹XX在郴州市北湖区汇金时代XXXX有限公司上厕所时,听见隔壁女厕所内有动静,詹XX起了歹心,于是詹XX来到隔壁女厕所,拿出自己的手机对正在上厕所的受害人杨XX厕所位隔缝向厕所内进行偷拍。违法行为人詹XX对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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