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违法人员刘xx于2025年6月份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塘镇附近与外号“老x”一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民警提取了刘xx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 ,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 经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查询,刘xx无吸毒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毛发检测结论送达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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