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51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沾溪乡卫红*******,现住桃江县沾溪乡卫红*******。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X网咖006号机位旁,发现被侵害人卢某某在006号机位上睡觉,其手机置于桌上。违法行为人胡XX见财起意,趁失主卢某某不备之际打开机位旁的窗户,拨开窗帘,将失主一台荣耀400Pro 12GB+512GB的幻夜黑手机(2025年5月29日3699元购买,现价值约2800元左右,暂未作出价格鉴定)。得手后,违法行为人胡XX将盗得手机藏匿于其临时住处,当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在长沙市岳麓区阳光100凤凰街被民警抓获后,带民警到其住处起获了被盗手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被盗手机购买记录、追回的被盗手机、作案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