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空壳*******,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
现查明:王Xp法与胡x珍曾因恋爱短暂相处,分手后,王**要求胡x珍应退还相处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受赠物品及其偷拿自己的金项链。2025年7月4日,王**依此为由,在永定城区子午公园湘府足浴店附近拦住胡x珍不允离开,胡报警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王x法,以后不得再有此类行为,对自己的主张应依法进行。但王x法于2025年7月21日20时,为纠缠、寻找胡x珍窜至位于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胡绍珍家,并从窗外翻入家中,在卧室内翻找财物。2025年7月24日20时许,王x法又在西溪坪办事处维也纳酒店前的公交站台附近王x法拦截回家的胡x珍,并欲抢夺其随身携带的女士挎包,拉扯中致胡的右手臂受伤。2025年7月25日20时许,王**又在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居委会公租房楼下蹲守在此借宿的胡x珍时,被胡发现报警。2025年7月27日9时,王**再次在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村道旁截停回家的胡x珍,并对其拉扯,,致其衣领损坏。2025年7月28日,民警在对王**家中搜查时,发现了王**所说的被偷拿的金项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辩解与陈述,受害人陈述,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接处警记录、视频监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