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944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碧桂*******。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晚上20点30分,违法行为人匡X拿着一瓶未喝完的小瓶郎酒,到妻子许X外婆唐XX家中找许X,唐XX告诉匡X,许X不在家中。匡X向唐XX提出想在唐XX家中住。唐XX拒绝了匡X的请求,双方发生争吵,匡X将手中酒瓶摔倒在地上,唐XX见匡X情绪比较过激就转身离开。后李XX、李XX、李XX、李XX到现场,匡X又与他们几人发生争执。后匡X用手掐住李XX的脖子,李XX看到匡X掐住李XX的脖子,李XX就朝匡X脸部推了一下。李XX劝阻匡X时说了一句不要动手,匡X又用手掐住李XX的脖子,李XX就朝匡X背部拍了一巴掌,匡X就朝李XX腹部打了一拳。导致匡X、李XX、李XX、李XX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匡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