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莲塘*******。
现查明:2024年08月10日22时46分,张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宁市泉峰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泉峰东路交通警察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53mg/100ml。经查询, 张某于2022年07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张某本人陈述、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车辆照片及车架号拓印件、机动车全国盗抢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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