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江南)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14时许,在洋×溪居委会方×咀志×便民服务站内有人赌博,民警赶至现场发现一群人以“三公”玩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民警现场抓获涉嫌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人16人,其中包含违法行为人吴×琴,吴×琴自己交代在下午2时许,在志×便民服务站内以“扎鸟”的方式参与“三公”赌博,每次投注金额为50元左右,携带赌资400元,盈利300元,700元赌资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收缴。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吴×琴对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现场视频监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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