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屈)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贩毒嫌疑人吴××(已处理)处花3000元购买毒品冰毒约0.2克,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在×××镇×××村自家一楼客厅独自吸食,于2025年06月22日21时,在吴××处购买1500元毒品冰毒约0.1克,以同样的方式在自家一楼客厅独自吸食。违法行为人周×经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本人的陈述和辩解;2、微信转账记录;3、毛发检测报告结果;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