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凯)决字[2025]第1234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康*明知qq昵称为“困了”的用户有可能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引流服务,仍然利用自己手机号码(18558962879)为QQ“困了”提供的100个电话号码发送电诈引流诈骗短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康×询问笔录、作案视频、qq和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