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235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8时许,涟源市市政府信访局前面的篮球场,梁**身穿前后写着“冤”字的衣服跪在篮球场旁边,身上挂着写有“冤民-梁**被涟源市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欺压弱势女人,行政拘留导致身体健康摧残,身无分文,请求各位领导及兄弟姐妹们在我百般之难下帮帮我这个可伶的女人”的牌子,嘴里喊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的话,严重影响了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梁**在2025年7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