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103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9时许,杨XX与杨XX因矛盾纠纷,在安化县梅城镇三里村杨XX家中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杨XX用木棍对杨XX进行殴打。2025年07月16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XX因外伤致左手中指末节不完全断伤并末节指骨骨折,左手中指指甲缺失,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5年07月05日,杨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杨向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杨**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