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2040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堡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三湘*******。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1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梁**在长沙市雨花区中心医院门口的马路边与受害人廖金桥两人因摆摊问题产生纠纷,梁**被廖金桥推了一下后情绪失控,持刀用刀背砍了廖金桥左手手臂一下,又用刀将廖金桥右手手臂划伤,造成受害人廖金桥上肢两处开放性伤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梁**已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