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琅)决字[2025]第187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下午两点许,因打牌的事,屋主王x青用锄头把打了王x几下,致使王x受伤。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王卿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