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槎)决字[2025]第187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
现查明:邹**明知越南籍女子TxxO TxI MxY没有合法入境手续而非法容留其在槎溪辖区居住,时间从2025年1月至今。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其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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