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砚瓦*******,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湖开*******。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康XX在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步步高广场负一楼超市卖海鲜处盗窃一条桂鱼,将盗窃的桂鱼藏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在未买单的情况下横跨关闭的收银台带离开现场;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康XX在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步步高广场负一楼超市卖包点处盗窃一个肉包,将盗窃的包子藏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在未买单的情况下离开现场。2025年7月27日,违法行为人康XX在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步步高广场负一楼超市卖包点处盗窃三个肉包,在超市卖酸奶处盗窃一瓶酸奶并将盗窃所得商品藏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在未买单的情况下横跨关闭的收银台拦截带,离开现场时,被现场巡查的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0余元。2025年7月27日,违法行为人康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作案视频及截图,证据保全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