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511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为图财,窜至其曾上班的长沙市岳麓区宝柏公馆XXXX限公司内,在被侵害人陈XX的办公室内盗得四个适马相机镜头(2025年7月22日购买,发票价格15400元,未拆封,鉴定价格未作出),将其盗得物品装入一黑色行李箱后,带着盗窃物品离开现场。2025年7月28日,梁XX带着盗窃的黑色行李箱和四个适马相机镜头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现场监控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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