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85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0时许,大同沁园内麻将馆老板娘喊邱xx来打麻将,但人数不够没有麻将打,邱xx便跟老板娘要路费,毛xx见状便也跟老板娘要路费,邱xx觉得自己被讽刺了,遂与毛xx发生口角,毛xx气不过便掐住邱xx的后颈部摁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陈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