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城)决字[2025]第033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4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刘X钢、喻X、王X三人在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XX烧烤”店内饮酒宵夜。刘X钢对同在店内宵夜的陈X芳实施不当搂抱行为,陈X芳男友边XX见到后上前制止刘X钢,双方遂在店内发生争执。随后边XX与陈X芳准备离开,刘X钢因心怀不满,便指使喻X、王X阻拦陈X芳与边XX离开,刘X钢率先冲出店外,在衡山大道XX烧烤店外绿化带旁对边XX进行殴打,喻X、王X随即加入一同殴打边XX,期间,陈X芳为保护边X怡而上前阻拦,三人对阻拦的陈X芳也实施了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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