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8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沾溪*******,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沾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至7月23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胡××因在网上办理贷款,对方要求为其银行账户包装流水,随后胡××并将其名下两张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按照指示将对方转入的资金转账给指定账户。经查明,胡××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5610019522934涉及外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案件一起,涉及诈骗资金135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3.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帮助他人转账的情况;4.外地公安机关立案相关材料,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名下银行账户涉案的情况;5.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如实进行了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