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幸福*******。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袁某和杨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小区某栋楼下因装门的事情引发纠纷,违法行为人杨某下楼看到袁某挡住杨某的车门并且用手机录视频,杨某便用手抓抢袁某的手机,在争抢过程中手机不慎摔地,袁某便激动得用一只手抓住杨某的手臂,另一只手扯着杨某的头发不松,杨某因痛便用手打了袁某的身体,袁某也动手打了杨某的头,随后两人便扭打在一起。经医院检查,杨某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笔录、袁某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