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8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下午谭xx在xx区xxxx小区内玩时,在小区11栋1楼下看到一辆没有拔钥匙的紫色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着,于是产生贪念想将该车盗走并卖掉,随后谭xx便趁着没人注意直接将该车给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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