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石公(易)不决字[2025]第0032号
违法行为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白云*******,现住:石门县白云镇鸡鸣*******。
现查明2025年6月上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贾**在石门县宝峰街道“辣味优”饭店旁边的酒店找邓富强玩牌的过程中,贾**发现邓富强、蒋雅内以及另外不认识的两人在酒店房间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其间,蒋雅内邀请贾**一同吸食了两口依托咪酯电子烟,随后贾**见邓富强、蒋雅内都意识不清,便一个人独自离开。2025年7月28日,经石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贾**进行依托咪酯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0.2ng/mg,检测结果为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依托咪酯毛发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贾鹏飞吸食依托咪酯,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贾鹏飞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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