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八)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八宝*******,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八宝*******。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 祁阳市八宝镇八宝社区李坤的家中,违法行为人杨*在明知他人利用其手机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仍教唆、诱骗违法行为人郑X起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经调取违法行为人杨*于2025年7月17日拨打诈骗电话使用的卡号15673495156(卡主:黄检秀,郑淳祖母)的通话记录证实,违法行为人杨*先是操作一台手机与诈骗分子拨通QQ视频,并对准另一台手机拨号界面,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挨个拨通,一共拨打了二十多通诈骗电话。违法行为人杨*未获得任何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电子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