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马)决字[2025]第129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2009年的时候,因王XX家新建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与XX村7组存在归属权纠纷,XX7组村民认为土地归7组所有,但提供不了任何依据,王XX称土地归王XX家所有,可以提供相应证明,但是王XX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加之洲陂乡政府协调后暂停双方在此地起房子。2024年王XX从政府办理了建房相关审核材料,并于2025年6月底开始在这块空地开始打房屋地基,2025年7月1日7时许,XX村7组王XX带领7组村民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自带锄头将王XX家新建房屋宅基地平水红砖给损坏,经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17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王XX询问笔录、证人徐XX、廖XX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王X林询问笔录、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书、王XX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耒阳市乡村建设规划位置图》复印件、《耒阳县人民政府山权所有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