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滔)决字[2025]第103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滔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滔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李XX与李XX因矛盾纠纷,双方在安化县滔溪镇南山村李**家门口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李XX将李XX推倒在摩托车上后,使用从厨房拿的菜刀将李XX右脚砍伤。
2025年7月22日,李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医院病例、证人证言以及李X红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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