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仙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宋XX与其妻子刘XX在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邮政储蓄银行前与张XX因购买菌子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宋XX用手对张凤交的肩膀、头部进行了殴打,造成张XX受伤。
2025年7月15日,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前科资料、受害人材料以及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宋**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宋**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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