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法定代表人:贺***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9时许,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大道XXXX酒店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在一名成年男子王某怡与罗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时没有依法询问未成年人的父亲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导致造成未成年人罗某某被强奸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1.邹XX、富X等酒店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2.罗某某的陈述;3、王某怡强奸案的相关材料;4、开房记录;5、营业执照;6、监控视频截图;7、授权委托书;8、前科材料;9、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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