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刘×峰在邵阳市大祥区××医院附近趁艾×红走路玩手机不备时将自己左脚伸出,艾×红不慎踢到刘×峰左脚,刘×峰谎称自己左脚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艾×红带其买药,在药店没有刘×峰指定的红花油品牌的情况下,刘×峰遂提出要艾×红赔偿医药费,刘×峰以此敲诈勒索艾×红现金600元、2包价值45元的中华香烟;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刘×峰故技重施,在邵阳市大祥区××医院附近以同样的方式敲诈勒索路过的×国现金11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