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144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三阁司镇胜利村5*******。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0时许,彭××无证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从洞口县黄桥镇前往隆回县途径沪昆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高警局隆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彭××驾驶证公安内网查询件、行驶证公安内网查询件、彭××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