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樟)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1年至今,王XX与母亲曹XX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XX责怪曹XX多嘴,忍不了气,对曹XX进行推搡、掌嘴、用手指其头部辱骂。2025年5月27日,曹XX怀疑前夫偷了她的被子,在家中啰嗦,王XX听了之后,用手掐着曹XX的后颈推进卧室查看被子是否被盗,随后曹XX从卧室出来,诉说被打。
  以上事实有王XX询问笔录;曹XX询问笔录;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