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5时许,在文明街与白云街交界处,彭卫红与段**因建房一事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段**用手指着彭卫红,彭卫红见状便将段**手臂拍开,段**随即用手戳到彭卫红脸部,彭卫红便还手甩了一耳光给段**。段**被打后追到彭卫红家中,手持扫把将彭卫红殴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 2.证人笔录 3.现场监控 4.伤情资料 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段**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