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953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0时许,陶XX途径XX市XX街道XX街中央一花坛时,看见被害人黄XX醉酒后躺在XX街中央一花坛处睡觉,手机放置在花坛上。陶XX随即将被害人黄XX的手机盗走。2025年7月28日,陶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1、陶XX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黄XX的陈述;3、指认现场照片;4、证据保全清单;5、到案经过;6、陶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